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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章
(2012年5月19日修訂)

1. 會名

孫方中小學家長教師會

SUN FONG CHUNG PRIMARY SCHOOL PARENT-TEACHER ASSOCIATION

2. 會址

新界大埔富善邨第三期孫方中小學

3. 宗旨

 a) 促進學校與家庭之間的緊密聯繫,發揮「家校合作」的精神。

 b) 討論共同關心的事宜,合力改善學生的學業及福利。

 c) 培養家長與教師及家長之間的友好關係。

4. 會員
 a) 下列人士可以申請為會員
  i.   家長會員:凡現於本校就讀學生之家長或監護人,均為家長會員,以每家庭作一個單位。
  ii.  當然會員:本校現任校長及全體教師。
  iii. 榮譽會員:本校前任校長及教師或畢業生家長。入會申請須經執行委員會通過。
 b) 各家長會員有權選舉執委及被選為執委,以及有權在出席的會議中享有投票權;仍於任期內擔任執委一職的畢業生家長,則在出席任期內的會議中依然享有投票權。
 c) 各會員有義務履行及遵守會章各項規則,並須依從會議的決定以及繳交會費。
 d) 家長會員年費港幣五十元,於一年級一次過徵收六年會費,共港幣三百元。各插班生之會員會費則以學生修業年期按比例繳交。當然會員及榮譽會員豁免會費。
 e) 除(d)項列明的費用外,會員並無義務再向本會提供金錢資助。任何會員均可自願捐款予本會,以支持本會的活動。
 f) 本會不會退還所有已繳交的會費。

5. 組織
 a) 本會由會員大會和一個執行委員會組成。
 b) 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在會員大會休會期間,本會的所有會務均由執行委員會處理。
 c) 會員大會由執行委員會召開,該委員會可召開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
 d) 會員大會每年最少應舉行一次。會上,主席須就本會的一般會務及財政狀況,作出報告。召開會員大會的通知須於開會之前的十四日送交各會員。
 e) 在接獲最少三十名本會家長會員或當然會員提出列明討論某項或某些事宜的書面要求後,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召開特別會員大會的通知須於開會之前的十四日送交各會員。
 f) 所有會員大會的法定出席人數為五十人或會員人數的三分之一,以較低者作準。
 g) 執行委員會由十三名委員組成,其中七名為家長會員、六名來自教師會員,由校長出任顧問。
 h) 委任教師會員加入執行委員會:教師委員應於舉行會員大會前由校方委任,於會員大會確認。
  i) 執行委員會組織:

 *執行委員由13名委員組成,其中7名為家長委員,6名為教師委員。執行委員可委任不多於3名增補委員,增補委員得列席會議,惟沒有投標權。
 j) 在上述的所有會議中,若雙方的票數相同,則主席可以投決定性一票(選舉除外)。
 k) 執行委員會的所有工作人員均為義務人員。
 l) 各執委離任安排 
  i. 如執行委員會主席或副主席於任期內離任,其空缺由執行委員會互選。 
  ii. 如其他執委於任期內離任,其空缺由增補委員填補。 
  iii. 如教師執委離任,則由校方安排替任。
 m) 執行委員會有權為任何特定的目的,委任會員擔任顧問。

6. 執行委員會選舉
 a) 執行委員會各委員的任期均為兩年,至選舉年之十一月三十日終止。
 b) 執行委員會需於委任期屆滿前,於會員大會中選出下一屆的執行委員會。
 c) 競選通知須於選舉日前一個月通知各會員。各候選人資料需於選舉日前兩星期公佈。
 d) 選舉模式:
  採用明票方式,每會員家庭獲派一份選票,若一家庭單位有多於一名學生,以較高年級學生為代表接收選票。會員在競選名單中選出七位家長委員,其餘依次為增補委員。惟不得超過3名增補委員。會員須於指定日期內交回填妥之選票。選舉結果於會員大會上公佈及確認。當選者於會員大會後一星期內的正式會議上互選職務,由應屆執行委員會確認並公佈。
 e) 選舉過程中如出現相同票數而未能確定獲選人選,將於會員大會上就未能確定的獲選人進行第二輪投票,若同樣出現相同票數,則抽籤決定人選。

7. 財政
 a) 本會可將本會的款項用於發展會務和支付各項開支。
 b) 司庫須於執行委員會的會議中,報告本會的財政狀況。
 c) 執行委員有權酌情決定從本會的款項中,撥出某些數目予學校,以供設立獎學金、獎項或其他用途,及校方有全權使用所撥給的款項。
 d) 執行委員會應將本會所收到的全部款項,存放指定的銀行。提取本會款項的所有支票均須由下述的人員簽署,方屬有效:主席或副主席(家長委員)和司庫(教師委員)。
8. 核數 
 由執行委員委任2名增補委員或家長會員擔任義務核數員,負責每年最少查核本會的帳目一次。
9.修改會章/解散家長教師會
 a) 會章的任何修訂均須由三分之二大多數出席會員通過。
 b) 如遇本會解散,有關的決定獲出席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的三分二多數會員贊同。若有任何餘下的資產,應按各會員的決定,捐贈給學校或本港的慈善團體。
10. 家長校董及替代家長校董
 a) 家長校董及替代家長校董須按照 《孫方中小學法團校董會》及本會會章進行選舉而產生,並參照《家長校董選舉指引》進行。
 b) 候選人資格:必須符合《教育條例》第30條及第40AO條所載有關家長校董選舉的規定。提名期限,不少於一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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